局机关各股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苏里格经济开发区国土分局:
现将《乌审旗自然资源局网站政务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乌审旗自然资源局宣传报道和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和《乌审旗自然资源局涉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共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2019年10月29日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网站政务信息 发布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审旗自然资源系统网站的管理和维护,规范网站政务信息采编、审核、发布等工作,确保网上发布政务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充实,保障网站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自然资源系统网站上进行公布的信息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网站应不断完善栏目设置,及时更新信息内容,确保线路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 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网站的管理、内容的更新、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对网站提出修改意见和需求提交等。确保网站稳定运行。
综合办公室指定信息管理员负责全局的信息收集、整理、撰稿和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 综合办公室对发布的信息,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备份后永久保留。
第六条 各股室要按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
第三章 信息内容和发布程序
第七条 网站政务信息应定期维护,及时更新,特别是动态性的信息,要及时采集、传递、更新、发布,保证网络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网上信息丰富、真实、及时、有效。
第八条 自然资源信息上网发布实行分级管理和审核制度,及时搜集、整理、编辑本股室的相关信息、工作动态等宣传稿件。信息内容可以采用文字、图片或视频等形式。
第九条 信息发布程序如下:
(一)信息采集
信息采集最好是即时信息、即时发布。滞后的信息最好不要超过10天。提高时效性、可读性和效率。
(二)信息审核与发布
需要在网上发布信息,由各股室进行撰稿,经本股室领导审核,签字批准后,网站信息管理员方可上网发布。重要信息的发布须经分管局长批准。
第十条 网站互动栏目中的建议、投诉等,需要回复、处理的,应由工作责任职能股室及时回复、处理。
第四章 信息管理和保密
第十一条 网站发布、转载等有关信息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网站内容以工作信息为主。网站信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的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企业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暂不宜公开或正在酝酿处理当中的内部事项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三条 提高安全保密意识,加强对网站系统的上网信息的实时监控,定期备份网站内容。网站信息管理员每日监管上网信息,发现重大问题立即停止发布并做好备份,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口令管理制度。网络信息管理员要对后台登录的口令实行严格控制和管理,所有口令的位数不应少于8位,严禁在办公室以外任何场所使用口令登录网站管理系统,严禁将个人登录用户名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鼓励积极发掘、撰写、搜集信息上网,同时及时做好信息上网的审核工作,保证栏目的信息丰富、及时。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网站信息报送纳入年度考评工作,对重视网站政务信息工作、积极、主动、准确、及时提供信息、充分利用网站对外宣传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表彰。
第十七条 处罚
(一)凡有以下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1.对网站工作不够重视,有关人员未尽责任的;
2.上网内容虚假或较多错误,栏目内容长期不更新,经多次督办仍不及时改正的;
3.不按要求及时传递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
4.网站上网信息出现重大差异或不同步的。
(二)凡是以下情况的给予批评或经济处罚外,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1.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
2.违反网站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影响单位形象;
3.发布违法违纪的信息,散布谣言造成恶劣影响;
4.恶意攻击、破坏自然资源系统网站正常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宣传报道和政务信息 公开管理制度
一、乌审旗自然资源局为了加强全局的宣传报道工作,实现宣传工作及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乌审旗自然资源局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全局各项工作,把广大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局中心工作上来,进一步促进全局的改革发展。
三、实行层层把关制度:做到“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从公文制作到运转流程全程跟踪,从源头上保障乌审旗自然资源局政务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工作的实施。
(一)各股室通讯员所提供的宣传报道稿件应经过本股室负责人审核、重要事件需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送交综合办公室。
(二)乌审旗自然资源局综合办公室责任编辑:对来稿进行初审、组稿、修改、编辑,按规定的时间完成编稿任务,并做到清楚、整齐、定稿,把所有差错消灭在第一道工序,然后送股室负责人复审。
(三)乌审旗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宣传中心负责人:对编送审稿进行复审,检查是否准确无误,对稿件的事实,政策导向、思想倾向,文字论述等方面进行修改、把关。
(四)乌审旗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将对经过筛选、分析、综合后的信息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方能向上级机关和媒体进行报送,同时网站信息管理员负责将信息在门户网站上发布。
四、乌审旗自然资源局宣传报道及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工作要注重实际,力求全面准确、生动活泼、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努力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提升信息档次、数量和质量,为全局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支持。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涉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乌审旗自然资源局保密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保密局《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隐患,查补漏洞,查处泄露国家秘密事件,减少损失。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和事件。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密品、密件,自发现下落不明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是指,各股室人员,包括对泄密事件的当事人、举报人,向上级保密组织的报告时限及报告内容。发生、发现泄密事件必须坚持“一事一报”和立即报告制度严禁迟报、漏报、误报和隐瞒不报。
第四条 发生泄密事件,及时报告,及时查处,积极协助调查既是每一个人的责任,也是必须履行的保密义务。
第五条 发现或发生泄密事件,要立即向保密办公室报告,保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情况核实。
第六条 对发生的一般泄密事件,查清情况后保密办公室向乌审旗保密局报告,对发生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向境外组织、机构或人员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等重大泄密事件要逐级报告。
第七条 泄密事件报告的内容。
(一)初次报告的内容:
1. 泄密事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
2. 泄密责任人的姓名、职务、政治面貌及所在部门、岗位。
3. 泄密事项的名称内容、密级、数量。
4. 对泄密事件造成的危害做出评估。
5. 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6. 对该事件进行调查的整体方案。
(二)查处后报告的内容:
1. 发生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和教训。
2.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3. 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是指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调查处理主要包括:
(一)查明所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对泄密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四)针对泄密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第九条 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十条 一般泄密事件由保密办公室负责调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对调查工作实施监督重大泄密事件由保密委员会直接进行调查,保密办公室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保密办公室、保密委员会在查处案件中各部门和当事人要积极主动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泄密事件调查中,需要查明:
(一)被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具体内容、密级、数量。
(二)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危害程度。
(三)是否可以补救以及可以补救的措施。
(四)事件发生、发现的经过及主要情节。
(五)对事件性质的认定。
(六)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对事件应负的责任。
(七)应采取的改进措施或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泄密事件的处理。在查明泄密事件的基础上,保密办公室写出结案材料,对需要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保密办公室应立即将案件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泄密事件责任人或事件有关责任人处罚种类:
(一)刑事处罚,由国家有关机关执行。
(二)罚款根据情节处责任人罚款。
(三)通报批评。对泄密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认识态度好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在泄密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过程中,各部门和责任人要认真做好泄密事件的补救工作,及时堵塞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泄密造成的危害。
第十六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的终结期限为三个月(不含国家机关实行强制措施、诉讼时间)。
第十七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终结后,乌审旗自然资源局保密办公室应向乌审旗保密委员会报送泄密调查处理报告,报告内容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