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拟对包桂英等20宗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经有资质的土地评估公司评估及我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拟定本方案。
一、 包桂英169.2平方米住宅用地,宗地座落:嘎鲁图镇锡尼路南、毛乌素街西、防疫站北侧(二区),《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乌政国用(2003)字第401-2-2829号,拟定协议出让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为250元/平方米。
二、 杨占海11.14平方米商业用地,宗地座落:嘎鲁图镇巴音路南西沿市场西侧(三区),《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乌政国用(2000)字第401-3-3710号,拟定协议出让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为560元/平方米。
三、 秦启华93.87平方米商业用地,宗地座落:嘎鲁图镇巴音路北、淘宝家电西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乌政国用(2001)字第401-4-761号,拟定协议出让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为560元/平方米。
四、 冉富财91平方米商业用地,宗地座落:嘎鲁图镇人民路南、体育馆北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乌政国用(2006)第401-4-5276号,拟定协议出让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为560元/平方米。
五、 高占祥206.85平方米住宅用地,宗地座落:嘎鲁图镇人民银行北侧、萨拉乌苏街东,《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乌政国用(2005)字第401-4-4148号,拟定协议出让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为250元/平方米。
六、 朱永孝199平方米住宅用地,宗地座落:嘎鲁图镇苏里格街东、独贵龙广场北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乌政国用(95)字第401-1388号,拟定协议出让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为250元/平方米。
七、 杨忠宏200平方米住宅用地,宗地座落:嘎鲁图镇锡尼路北、鄂市蒙二中北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乌政国用(2005)字第401-5-4138号,拟定协议出让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为250元/平方米。
八、 张怀宝117平方米住宅用地,宗地座落:乌审旗乌审召所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乌国用(乌政)字第401-0947号,拟定协议出让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为100元/平方米。
九、 阿拉腾胡亚格241.56平方米住宅用地,宗地座落:嘎鲁图镇人民路南、乌审街东联社小区统建楼南侧(四区),《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蒙(2019)乌审旗不动产权第0000133号,拟定协议出让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为250元/平方米。
十、 王秀丽200平方米住宅用地,宗地座落:嘎鲁图镇林荫路北、水厂北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乌政国用(2011)第401-5-0650号,拟定协议出让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为250元/平方米。
十一、 雷国平200平方米住宅用地,宗地座落:嘎鲁图镇人民路南、萨拉乌素街西,《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乌政国用(98)字第401-2693号,拟定协议出让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为250元/平方米。
十二、 李子祥30.99平方米住宅用地,宗地座落:嘎鲁图镇达布察克路北、达布察克路北巷西侧,1997年5月6日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管理费,拟定协议出让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为250元/平方米。
十三、 党永斌199.4平方米住宅用地,宗地座落:嘎鲁图镇毛乌素街东、洗毛厂西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乌政国用(2004)字第401-6-4082号,拟定协议出让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为250元/平方米。
十四、 李清芳137.51平方米住宅用地,宗地座落:嘎鲁图镇巴音路北、萨拉乌苏街东、林荫路南侧(四区),《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国用( )字第401-2378号,拟定协议出让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为250元/平方米。
十五、 马东279.67平方米住宅用地,宗地座落:嘎鲁图镇毛乌素街东、洗毛厂西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乌政国用(2001)字第401-6-1049号,拟定协议出让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为250元/平方米。
十六、 陈永祥44.55平方米商业用地,宗地座落:嘎鲁图镇巴音路北、巴音路北巷东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乌政国用(99)字第401-3676号,拟定协议出让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为560元/平方米。
十七、 曹生应26.8平方米商业用地,宗地座落:嘎鲁图镇乌审街东、乌审宾馆东侧,1996年2月7日缴纳建房费,拟定协议出让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为560元/平方米。
十八、 王峰78.84平方米住宅用地,宗地座落:嘎鲁图镇人民路南、工商局北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乌政国用(99)字第401-3031号,拟定协议出让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为250元/平方米。
十九、 内蒙古中煤蒙大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1956平方米公共设施用地,宗地座落:乌审旗乌审召镇所在地,《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2014〕字第2-01号,拟定协议出让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为150元/平方米。
二十、 李孔琴22.06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位于嘎鲁图镇人工湖南侧房管局统建楼,《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乌政国用(2007)第401-5-6774号,于2006年9月8日购买,购房期限已满5年,现申请补交土地出让金取得完全产权,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定协议出让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为350元/平方米。
现恳请旗人民政府予以审核并确定上述20宗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