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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W104/2021-05308 分  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布机构:乌审旗文化和旅游局 发文日期:2021年11月10日 名  称:乌审旗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给予赵峰记过处分的决定 文  号:乌文旅发〔2021〕118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局属各股室、二级单位:   赵峰,男,汉族,1981年7月生,鄂托克前旗人,中专文化,身份证号1527241981071181X,2012年8月参加工...

乌审旗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给予赵峰记过处分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1-11-10   分享:    下载

局属各股室、二级单位:

  赵峰,男,汉族,1981年7月生,鄂托克前旗人,中专文化,身份证号1527241981071181X,2012年8月参加工作。2012年8月至2017年8月任乌审旗苏力德苏木人民政府专职司机(地方聘用人员);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在原乌审旗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工作;2018年1月至今在乌审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 

  2016年,时任苏力德苏木人民政府司机赵峰通过朋友认识宋紫薇。交往中,赵峰称苏力德苏木有路灯安装亮化工程项目(实际该项目不存在),并问宋紫薇是否有意向,后赵峰表示要实施该项目需要向有关人员送礼品。2016年6月左右宋薇送给赵峰洋河酒4桶、高档香烟8条、大闸蟹数箱、茶叶、小龙虾、粽子等礼品,赵峰予以收受。2021年乌审旗监委调查后,因所送物品已经灭失,赵峰将收受的物品折合成人民币55000元退还给宋紫薇。 

  赵峰作为事业单位地方聘用人员,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虚构项目工程,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依照《关于印发<乌审旗事业单位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人社发〔2020〕25号)相关规定,经乌审旗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给予赵峰记过处分。 

  本决定自2021年11月8日起生效(处分期为12个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一个月内起向我局申请复审。 

 

 乌审旗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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