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股室、二级单位:
赵峰,男,汉族,1981年7月生,鄂托克前旗人,中专文化,身份证号1527241981071181X,2012年8月参加工作。2012年8月至2017年8月任乌审旗苏力德苏木人民政府专职司机(地方聘用人员);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在原乌审旗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工作;2018年1月至今在乌审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
2016年,时任苏力德苏木人民政府司机赵峰通过朋友认识宋紫薇。交往中,赵峰称苏力德苏木有路灯安装亮化工程项目(实际该项目不存在),并问宋紫薇是否有意向,后赵峰表示要实施该项目需要向有关人员送礼品。2016年6月左右宋薇送给赵峰洋河酒4桶、高档香烟8条、大闸蟹数箱、茶叶、小龙虾、粽子等礼品,赵峰予以收受。2021年乌审旗监委调查后,因所送物品已经灭失,赵峰将收受的物品折合成人民币55000元退还给宋紫薇。
赵峰作为事业单位地方聘用人员,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虚构项目工程,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依照《关于印发<乌审旗事业单位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人社发〔2020〕25号)相关规定,经乌审旗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给予赵峰记过处分。
本决定自2021年11月8日起生效(处分期为12个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一个月内起向我局申请复审。
乌审旗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