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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02188 分  类:商贸、海关、旅游;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乌审旗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4年04月17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乌审旗“引客入旗”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乌政发〔2024〕13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激发文旅市场消费潜力,推动我旗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全旗经济社会高质...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乌审旗“引客入旗”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17   分享:    下载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激发文旅市场消费潜力,推动我旗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全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现将《2024年乌审旗“引客入旗”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7日

 

 

  2024年乌审旗“引客入旗”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旗内外旅行社开展“引客入旗”积极性,进一步开拓客源市场,全面提高我旗旅游接待总量,促进旅游消费提档升级,推动文旅行业快速优质发展,建设好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结合《鄂尔多斯市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府发〔2021〕52号)、《促进乌审旗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乌党发〔2022〕4号)、《乌审旗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乌政发〔2022〕2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情况适用本办法:

  (一)旅行社组织一定数量的旗外游客到乌审旗住宿、游玩、研学等。

  (二)旅行社组织一定数量的旗内游客在旗内景区游玩、开展研学活动等。

  第三条  旗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预算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旗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奖励项目的申报、审核和资金分配使用。

  第二章  奖励申报条件

  第四条  在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区域旅游产业导向的旅行社。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旅行社组织旗外游客到乌审旗旅游,单次人数达到30人以上(含30人)、游览2个AAA以上收费景区、至少住宿1晚的,按照每人80元奖励。

  第六条  旅行社开通从省外城市到乌审旗收费景区的定点定时定线服务标准旅游直通车,每班次30座以上(含30座)且全年开行10个班次的,每班次奖励1千元;全年超过10班次的,每增加1个班次,增加奖励500元。

  第七条  旅行社组织旗外游客乘坐旅游专列到乌审旗旅游,一次性300人以上(含300人)、游览2个AAA以上收费景区、至少住宿1晚的,按照每人100元奖励。

  第六条  旅行社组织“乌审人游乌审”的,按人次给予奖励,累计达到1000人次的奖励1万元,不超过3万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七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需在活动开展前3个工作日向旗文化和旅游局提供旅游合同、派团单、租车合同复印件进行报备。

  第八条  旅行社组织研学活动,需在活动开展前3个工作日向旗文化和旅游局提供研学活动方案、研学合同、租车合同进行报备。

  第九条  旅行社申报奖励资金材料须在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旗文化和旅游局报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由旗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相关部门组成“引客入旗”奖励资金专项审核小组,并经公示后兑现奖励,兑现资金由旗审计局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同一旅行社的同一项目符合本措施多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按就高原则兑现。同一旅行社的同一项目,享受过自治区、市、旗级各项财政奖励、补助、优惠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兑现。

  第十二条  旅行社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发生人身安全、食品安全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因投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的,均不得享受本奖励。采用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旅行社不再享受本措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本办法实施后,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规定不同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乌审旗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相关解读:关于《2024年乌审旗“引客入旗”奖励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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