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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3735 分  类:综合;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乌审旗政务服务局 发文日期:2021年08月12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  号:乌政发〔2021〕14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审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2   分享:    下载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审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2日

 

  乌审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管理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20〕7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下称法律顾问),是指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方式选中的法律服务机构(下称法律顾问机构)和通过选聘为旗人民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个人(下称个人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一般由法律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学专家、专职律师和公职律师等人员组成。

  第三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招标、遴选、聘任、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诚信、正直,忠于法律和事实,开展工作应当遵循勤勉、专业、敬业、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为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服务、提出风险评估和合法性论证意见;

  (二)对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三)参与旗人民政府合作项目的洽谈,起草、审查、修改法律文书或者合同;

  (四)参与处理旗人民政府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为行政活动办理合同证明、权利确认、保全证据、现场监督等事项;

  (五)为旗人民政府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六)参与旗人民政府法治建设相关调研、培训、督查及协助开展领导干部学法、法治政府建设指导、法律宣传等工作;

  (七)为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提供审查服务;

  (八)根据旗人民政府工作需要,参加旗人民政府相关会议。

  (九)提供旗人民政府所需的其它法律事务相关服务。

  第三章 选聘条件

  第六条 为旗人民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司法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且具有合法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具有成熟的行政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和机构,能够满足服务单位的各类法律服务需求;

  (三)律师事务所组织管理应当规范,依法依规执业,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第七条 为旗人民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所属人员专业知识齐全,具有风险评估、专家论证能力,能够满足服务单位的风险评估、专家论证业务需要;

  (三)内部管理规范,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第八条 为旗人民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在所从事教学、研究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四)熟悉旗情、民情、社情,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九条 为旗人民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三)遵纪守法,依法诚信执业,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纪律惩戒,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四)熟悉旗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业,公众形象良好,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十条 个人法律顾问应聘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乌审旗政府法律顾问专家登记信息表》;

  (二)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相关专业资格证件复印件;

  (四)学术成果、工作业绩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的选聘程序:

  (一)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采购工作;

  (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与中标的法律服务机构签订《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购买法律服务合同》,颁发聘书。

  (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政府法律顾问。

  (四)应聘人员按照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将报名材料提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确定拟聘任政府法律顾问人员。

  (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将拟聘任政府法律顾问人员名单报

  旗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聘书。

  第十二条 个人法律顾问在聘期内,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书面向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辞聘申请。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规则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主要负责旗人民政府及旗领导交办的重大涉法事务的研讨论证、风险研判,提出法律意见。法学专家、专职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原则上不坐班,按照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指派承办业务,根据有关规定领取报酬。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审查合同、涉法性文件,出具法律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情况紧急、确有必要的,可缩短答复时间;重大疑难复杂的,可适当延长答复时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具体时限要求办理:

  (一)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安排的具有时限要求的事务;

  (二)旗领导批示的急办件;

  (三)上报、回复市人民政府等上级机关和旗人民政府、

  旗领导的具有时限要求的事务;

  (四)其它情况紧急或者重大疑难复杂的情况。

  第十六条 一般的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案件,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指派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办理。

  第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法院开庭通知或传票后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并作出应诉方案,指定出庭律师,向出庭律师提交材料。个人法律顾问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七个工作日将案件情况向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报,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随时沟通案情。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将涉及旗人民政府或者其它重大案件向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和专职坐班律师在案件办结后,应当将单位函件、应诉(复议、仲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出庭应诉证明材料、答辩状、证据材料、庭审笔录(记录)、代理词、裁决书和办案小结等材料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存档,且作为支付法律服务费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旗人民政府或者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

  (一)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和涉及公众利益事项的法律论证或评估;

  (二)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及涉法性文件的论证评估;

  (三)重要经济项目、舆论事件、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

  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研讨;

  (四)以旗人民政府为一方的重要合同的论证及法律风险研判等;

  (五)其它需要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除法律顾问外,可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会。

  第二十一条 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前,应当由决策提交部门撰写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的报告,报请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于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的三日前,将会议通知、研讨论证事项发送参会人员。

  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应当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研讨会或论证会结束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或汇报材料。

  第五章 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对承接的法律事务具有调查、调阅相关材料的权利;

  (三)对拟研讨论证事项,可以现场调研;

  (四)对明显违背法律法规、有损所在单位和个人名誉的事务,有拒绝承接办理的权利;

  (五)法律顾问享有按照规定领取工作报酬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法律顾问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旗人民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旗人民政府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旗人民政府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

  益;

  (六)与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七)依法履行的其它有关义务。

  第二十四条 法律顾问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研究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建议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专职坐班律师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守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履行聘用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义务。

  第六章 法律顾问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三年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法律顾问机构,可以在招标时适当加分。

  三年考核均为优秀的个人法律顾问,可直接签订续聘合同。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在聘期内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可以提前解聘。

  第二十七条 个人法律顾问的考核应每年度进行一次,根据其承接业务、意见采纳率、业务成效等进行评定。

  第二十八条 个人法律顾问的解聘,经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后报旗人民政府解聘。

  第二十九条 个人法律顾问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者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直接解聘。

  第七章 工作经费

  第三十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旗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工作报酬的具体支付标准和支出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乌审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解读:关于对《乌审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政策解读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乌政发〔2021〕1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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