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各大企事业单位:
《乌审旗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实施方案》业经旗人民政府2015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7日
乌审旗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全旗水资源管理工作,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经济社会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我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目标任务的通知》(鄂府发〔2014〕36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目标
结合实际,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努力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一)近期目标。2015年,全旗用水总量控制在2.6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28立方米/万元以下,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7以上;监测水功能区3个,达标水功能区2个,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70%以上。
(二)中期目标。到2020年,全旗用水总量控制在2.7亿立方米以内;监测水功能区8个,达标水功能区5个,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83%以上。
(三)远期目标。到2030年,全旗用水总量控制在3.4亿立方米以内;监测水功能区8个,达标水功能区8个,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100%。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实施用水总量控制
(一)严格水资源论证制度。需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水取水的新、改、扩建项目,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报告前或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应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各有关部门在规划审批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时,应告知业主单位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发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在进行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时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资源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律不得批准;建立水资源论证跟踪管理和后评估制度,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对建设项目取水、用水、退水的各项要求,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二)严格实施取水许可。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应当对取水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确定的节约、保护和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镇已建或规划的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水除外),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取水申请,不予批准。取水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应重新、从严核定取水许可量。
(三)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4〕127号)相关规定,依法足额征收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水资源费,所征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水资源的开发、节约、保护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严格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健全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制度,建立全旗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依法规范机电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镇和园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
(五)严格控制土地开发和扩灌。严禁擅自开发土地和扩灌,切实解决因扩灌导致我旗因用水总量持续增加与用水总量控制红线之间的矛盾。今后,对现有土地进行整合或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创建、土地整理等项目时,要在确保农牧业用水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进行,做好水资源论证,以水定规模,同步配套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同时,根据农牧业生产需要,在确保用水量不增加的前提下,探索建立旧机电井封停置换制度。
(六)加大违法取水行为查处力度。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取水检查监督,依法查处无证取水、不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超计划用水、未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等水事违法行为,维持正常的取水秩序。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一)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将节水型社会建设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逐步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不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通过广泛实施节水灌溉项目,进一步控制农牧业用水总量,实现用水总量平衡、优化。
(二)严格计划用水。健全计划用水管理制度,确定重点用水户名单,建立用水管理档案并实行跟踪管理。对所有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取用公共供水管网水的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重点用水单位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全过程的管理。对不按国家技术标准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周期检定、开展水平衡测试、使用节水设施和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严格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制度)。
(四)大力推广普及节水器具。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建立并严格执行节水产品认证制度,逐步淘汰落后、高耗水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在机关、学校等公共场所和宾馆、酒店等服务行业全面推行节水器具,在居民家庭引导使用节水器具,全面提高节水器具普及率。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一)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严格实行入河排污口登记和审批制度,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和管理。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对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不得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污口要进行设置论证,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二)加强水功能区和水环境监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应组织对旗域内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进行同步监测,建立水功能区统一监测网络,实现对全旗纳入考核的水功能区、跨省界河流断面、重要水源地的监测。加快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以及入河排污口的实时监控能力建设,发布水功能区水资源质量状况信息,开展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
(三)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开展内源污染整治,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严禁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加强河道滥采乱挖整治,维持河流合理基流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河湖生态健康。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生态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重要江河湖库健康评估,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机制。建立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的责任落实情况纳入旗人民政府对各部门的绩效评估。
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负责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组织工作,实施对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研究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
旗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水资源管理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严格把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关,对国家、自治区明令禁止的高耗水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旗财政局负责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财力保障制度,加大对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公共财政支持力度,为旗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制度提供经费保障,研究出台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激励政策。
旗环境保护局负责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按照市政府下达给乌审旗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对排污工业企业和单位实施排污总量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
旗工业促进中心负责推进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严格控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建设,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改造,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要求优化工业结构。
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全旗城镇供水、节水、排水建设管理工作,城乡生活污水规范处理处置工作,加快实施城区雨污分离,逐步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全收集处理,同时负责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工作,指导督促供水部门应对突发性水污染应急事件。
旗统计局负责及时提供考核所需的国民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等有关社会经济统计指标。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配合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科学管理,健全监控体系。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市关于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部署;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水资源高效管理的财政支撑制度,进一步落实资金配套政策;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保障水资源费足额征收。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水资源管理队伍,提升水资源管理能力。加强水量水质监测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相适应的监控体系。加强重要取用水户取、退水计量和入河排污口监控设施建设。
(三)完善管理体制,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四)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全民管水。深入开展水资源节约保护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的良好风尚。突出主题宣传和日常宣传,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形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管理和决策的透明度,积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立公众参与的管理和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