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各企事业单位:
《乌审旗房地产去库存实施方案》经旗人民政府2016年第四次政府常务会讨论审议,并提请中共乌审旗委员会十四届77次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3日
乌审旗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6〕26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6〕35号),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要求,通过扩大有效需求,打通供需通道,消化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坚持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把化解房地产库存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加快化解库存商品住房,推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
二、 基本原则
(一)合理安排开发规模和时序,优化房屋供应结构。合理把握房地产开发规模、节奏和强度,促进房屋供求关系总量平衡有序。全旗教育、医疗、文化、卫生、养老、体育及保障房等公共服务用房优先从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中回购。通过调整项目规划、设计和结构,引导转型利用、合理改建,改造为小户型住房、养老院、创业基地,有效消化存量商品房。
(二)逐步扩大有效需求,推动房地产业转型发展。加大农牧民进城购房政策支持力度,稳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落实购房落户政策,有效释放住房刚性需求。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鼓励降低商品住房价格,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兼并、重组,促进项目及早完工。
(三)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去库存工作。完善和细化化解存量商品住房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存量商品住房促销力度,积极化解房地产库存。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加强协调服务,提高管理水平,发挥部门合力,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舆论引导。
三、目标任务
拓宽房地产去库存渠道,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推进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争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全旗房地产去库存任务。
四、重点工作
(一)打造房源信息共享和房产推介平台
打造全旗房地产信息中心,落实固定场所,配备专职人员及必要设备,通过“平台+互联网”新模式,宣传展示库存房屋的位置、面积、楼层、户型及开发企业、小区的基本情况,为购房者无偿提供便捷可靠的房源信息。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切实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购房者入市积极性,为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和有效推进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提供坚实保障。(责任单位:住房管理中心、财政局、网信办)
(二)积极探索“房债通兑凭证”方式
将库存商品房作为化解政府性债务的介质,打通企业、政府之间的债务壁垒。政府向购房意向居民发放购买商品住房的“房债通兑凭证”,购房意向居民凭“房债通兑凭证”于一定期限内自由选择购买商品住房。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债通兑凭证”和“购房合同”据实结算。(责任单位:地税局、财政局、住房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三)加快消化已完工存量住房
1.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
坚持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作为房地产去库存的重要渠道,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式提高货币安置比例,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消化存量住房库存。
(1)推行棚户区改造产权共有模式。鼓励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大户型房屋作为安置房源。推行开发商与被征收人产权共有模式,开发商持有房屋产权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租赁使用,3年后房屋被征收人按银行按揭或分期付款等方式购买剩余产权。(责任单位:房屋征收局、住房管理中心、金融办、财政局)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商品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的,可享受免征该套商品住房契税政策。(责任单位:地税局、房屋征收局、住房管理中心)
2.发展商品房租赁市场
推行“以租代售”房屋产权共有模式。引导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和“先租后售”模式转变。
(1)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按一定比例共有房屋产权,建立住房产权分割出售机制。超过50平方米以上部分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后持有房屋部分产权;50平方米以内部分由购房人租赁使用,并按公租房租金标准予以交纳租金。5年后购房人按照约定购买剩余部分,并持有全部产权;暂无能力支付的,按市场租金标准交纳租金。(责任单位:住房管理中心、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2)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引导开发企业利用商业用房和商品住宅改造成适合老年人居住、生活的老年公寓、集中式养老院、中高档养老院服务结构等,有效解决我旗养老服务场所偏远,就医、接送、探访、购物难等问题。围绕全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优惠政策,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购买库存商品房,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责任单位:住房管理中心、城乡规划中心、民政局)
(3)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开发企业将未售商品住房租赁给居民使用的,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全部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租赁期限5年以下的,部分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开发企业、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责任单位:地税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鼓励农牧民进城购房
结合精准扶贫工程和“十个全覆盖”工程,通过企业降价促销,政府予以补贴等方式鼓励进城农牧民在城镇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积极引导农牧民进城居住生活。
(1)农牧民进城购房方面:凡是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进城购房的农牧民,在市财政200元/平方米补助的基础上,旗财政再按30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责任单位:财政局、住房管理中心)
(2)搬迁农牧民进城购房方面: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扶贫对象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的,除按照搬迁工程资金补助标准予以购房补贴外,市财政按20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旗财政再按30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责任单位:财政局、移民安置管理中心、公安局、扶贫开发中心、国土资源局、住房管理中心)
(3)推行农牧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补助和农村牧区危旧房改造资金捆绑模式。针对符合改造条件的农牧民拆除危旧房后不再新建的,如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按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予以补助房款。(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管理中心、财政局)
(4)创新住房贷款和抵押担保。进城购房的农牧民(包括其他购房者),凡属首次购房的,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执行不超过20%的首付比例,并适当延长贷款年限,降低贷款利息。农牧民可以以各项惠农补贴和宅基地、承包地、草牧场、林权地等作抵押或担保申请购房贷款。(责任单位: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农牧业局、住房管理中心、金融办)
(5)建立农牧民住房公积金制度。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建立农牧民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政策,对已进城务工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牧民工,逐步建立农牧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其他进城务工农牧民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身份等缴存住房公积金。农牧民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旗财政局补助50%的利息。(责任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财政局)
4.大力激发市场需求
根据不同的购买群体,制定不同的刺激和补贴政策,并积极引导企业适当让利,有效刺激和激发购房需求。
城镇居民购房方面:本旗户籍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房,旗财政按房屋契税70%予以补助和300元/平方米购房补助(旗财政购房补助时限至2016年6月30日);非本旗户籍人员购买商品住房,旗财政予以房屋契税80%的补助和100元/平方米购房补助(旗财政购房补助时限至2016年6月30日)。(责任单位:财政局、住房管理中心)
(四)全面推动在建项目竣工收尾
1.加快融资平台建设。通过限期自行处置、加大信贷支持、拓宽转换通道等方式妥善解决房地产领域突出问题,全面推动在建项目尽早收尾完工。
(1)限期自行处置。积极鼓励和引导收购转让、合作开发、托管续建、破产拍卖的措施激活在建项目,支持具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和重组,形成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依托房源信息共享和房产推介平台,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加大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强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范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管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责任单位:住房管理中心、金融办、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加大信贷支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在建商品房项目的按揭贷款支持力度,拓宽抵押物范围,有效解决房地产企业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协调金融机构对资金流动性暂时困难的企业,实行贷款展期,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创新融资平台建设,有效盘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实现资产再融资,积极破解融资难问题。(责任单位:住房管理中心、金融办)
(3)拓宽转换通道。原则上不再新建保障房,把存量商品住房回购后作为保障房源,全面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房的转换通道。将“五证”齐全、符合保障房源条件的在建项目,纳入保障房源采购范围,采取定向支付购房款的方式推进项目建设。2016年通过收购及长期租赁房屋等方式筹集符合公租房政策的存量商品住房,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推进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健全完善满足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对于承担政府性工程的企业,按照政府审计认定的债务及偿还计划,优先偿还在建项目所涉及的政府性债务,并通过设立共管账户将化债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财政局、住房管理中心、房屋征收局、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地税局)
2.切实加快保障房项目推进与竣工
(1)在用足用好专项建设资金,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的同时,充分发挥融资平台的重要作用,提高融资能力,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资金保障。(责任单位:财政局、移民安置管理中心、城投公司、住房管理中心)
(2)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突出抓好项目建设和项目验收,确保主体完工项目在年内全部完工,并交付使用;主体施工项目严格按照年度建设计划全面建成。同时,积极协调,加快水、电、暖、气、路等附属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确保水源地农牧民和困难群众及早入住。(责任单位:移民安置管理中心、城投公司、住房管理中心)
3.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1)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比例在现行标准上降低1/3执行。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在现行标准上分别降低50%执行(调整后的预征率低于1%的按1%执行),进一步减轻企业运行成本,实现房地产降成本。(责任单位:地税局)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性基金可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缴纳。(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规划中心、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4.完善工程手续
用足用活国家、自治区、市相关政策规定,优化项目审批程序和流程,全力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尽快完善相关工程手续。(责任单位:城乡规划中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住房管理中心)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推进该项工作顺利开展。为推进该项工作有序、有力、有效的开展,成立由分管副旗长任组长,住房、财政、发改、国土、税务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旗房地产去库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住房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吉仁门都兼任。负责日常事务和房地产去库存全盘统筹协调工作及数据采集、核实、上报工作,同时做好宣传报道,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加强沟通,做好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房地产去库存的责任,不断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按照各自职责职能,全面落实去库存的政策措施,多措并举消化存量房,真正形成推动房地产去库存的强大合力。
(三)大力宣传,强化政策引导。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切实加大房地产去库存政策的宣传力度。方案中各项政策只针对未售商品房。购买存量商品房者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依据税票等相关凭证申领补贴资金。
本方案中商品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同时,符合两条及以上优惠政策的,按照就高的原则执行,同时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购房人在取得房屋产权后,依据税票等凭证申领补助资金。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