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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18-05304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其它 发布机构:乌审旗政务服务局 发文日期:2018年04月02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严禁毁林开垦的通告 文  号:乌政发〔2018〕5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受经济利益驱动,我旗部分地...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严禁毁林开垦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8-04-02   分享: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受经济利益驱动,我旗部分地区单位和个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垦使用林地,致使我旗森林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破坏。针对此类违法行为,旗林业执法机关依法从严从重进行了打击:苏力德苏木昌黄嘎查某牧民,未经批准毁林开垦200.33亩,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无定河镇张冯畔村某村民,未经批准毁林开垦46.05亩,因被告人犯罪后及时恢复植被,有从轻情节,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乌审召镇巴汗淖村某村民,未经批准毁林开垦63.97亩,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乌兰陶勒盖镇红旗村某村民,未经批准毁林开垦9.59亩,因被告人犯罪后及时恢复植被,有从轻情节,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嘎鲁图镇某公司,未经批准毁林开垦15.47亩,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款200000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为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加快后备森林资源培育,严厉打击毁林开垦等违法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保护森林资源禁止毁林开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林地。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矿建厂、建窑、建坟、建房、挖水塘、挖沙、取土、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 

  三、严禁将生态公益林、防护林破坏后改种苹果、葡萄、蔬菜等作物。 

  四、严厉打击毁林开垦种地、开采和采伐迹地种地行为。对毁坏林木的行为,当事人须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旗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罚款;对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面积达到5亩、其他林地面积达到10亩以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依照法律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对擅自毁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旗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五、各苏木镇、嘎查村要按照“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和属地管理的规定,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和日常巡查监管,落实管护措施,对已开垦和非法占用的林地,要制定恢复植被实施方案,督促违法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430日前恢复植被,拒不恢复的,移交森林公安机关依法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对发现有新的毁林开垦等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向旗林业部门通报。 

  六、鼓励社会各界对发现非法侵占林地行为进行举报,林业执法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举报电话:乌审旗森林公安局04777583666 

  特此通告。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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