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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19-10971 分  类:民政、扶贫、救灾;其它 发布机构:乌审旗政务服务局 发文日期:2019年06月06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 文  号:乌政发〔2019〕10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旗殡葬管理工作,树立文...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9-06-06   分享: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旗殡葬管理工作,树立文明、环保、节俭的殡葬新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及自治区、市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加强全旗殡葬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及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二、禁止乱埋乱葬。禁止以买卖、转让、承包等形式私自占用草牧场违法违规建设墓地。 

  三、禁止私建“住宅式”墓地。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以外,违法违规私自建造专门用于存放自家先人或遗骨的类似住宅造型的建筑。 

  四、禁止私建硬化大墓。禁止利用水泥、石材等固化硬化坟墓,破坏生态环境。每具遗体土葬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占地不得超过6平方米。倡导采用卧式、小型墓碑,立式墓碑高不得超过0.8米。 

  五、禁止私建活人墓。禁止人还健在、却早已为自己准备好墓地或提前购买墓地等行为。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积极推动殡葬改革。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国家殡葬法规政策,自觉抵制丧葬陋俗和大操大办之风,积极引导和带动身边的群众低碳文明节俭办理丧事。 

  七、强化突出问题整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如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按职责权限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强监督举报处置。旗殡葬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殡葬管理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欢迎社会各界积极配合并举报殡葬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477-7214721 

  特此通告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19年6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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