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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W106/2018-02592 分  类:综合;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乌审旗电子政务中心 发文日期:2018年04月18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旗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乌政办发〔2018〕21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和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领域安全管...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旗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18   分享: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和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领域安全管理,深入排查整改各类隐患,严防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旗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8

 

 

全旗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煤局字〔201843号)和《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煤局发〔201888号)要求,为切实做好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以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整改消除事故隐患,推动全旗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旗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长:张瑞峰    旗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

副组长:吴建国    旗煤炭局局长

              旗公安局副局长

        周智慧    旗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王伟军    旗煤炭局副局长

        乌云斯仁  旗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队长

        樊立伟    旗供电分局副局长

  员:胡鹏瑞    旗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旗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旗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曹宇星    旗国土资源局监察干事

        孙建忠    旗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

              旗发展和改革局环资股负责人

        田海峰    旗供电分局安全监督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全旗开展专项行动,调度、汇总、分析、抽查、督查、通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专项行动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不另文通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高川;联系电话:0477-721336614794942858;电子邮箱:2605684184@qq.com

三、专项行动范围和时间 

本次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范围为辖内所有煤矿及其上一级公司,具体工作由旗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煤炭、发改、国土、公安、供电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配合组织实施,检查时间从即日起至20181231日。

四、打击和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煤矿上一级公司。是否按规定为所属煤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落实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督检查责任,督促落实监管监察指令;是否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是否保证所属煤矿的安全投入,特别是重大灾害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改的资金保障。

(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涵盖所有管理层级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自身实际,是否得到有效落实。矿井采掘接续、生产布局(水平、采区、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生产计划、安全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功能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瓦斯、水害、火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是否落实。建设矿井是否不按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甚至只生产不建设。

要重点整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四量”(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达标煤量)不平衡和抽掘采严重失调。重点打击非正规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隐瞒作业地点、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突出危险性鉴定、从业人员素质不达标。对改扩建矿井要重点整治未批先建、超区域范围建设。

(三)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继续生产建设、停而不整、明停暗开、借整改之名违规生产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长期停产停工煤矿。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经批准隐患整改的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时限、标准和入井人数。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苏木镇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责任,旗煤炭、公安、发改、国土、供电等部门要按照“三个必管”要求,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同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辖区内煤矿及其上一级公司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统筹协调推进。将本次专项行动与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落后产能淘汰退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并纳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采取“随机”抽查、明查暗访、预防性监管、公示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确保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取得实效,带动各项重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三)煤矿企业自检自改。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自检自改制度化、常态化。各煤矿企业要对照打击和整治的重点内容,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有关要求进行自检自改,并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逐矿编制自检自改报告,分别于20184月底和9月底,报送至旗煤炭局备案。

(四)严格处理处罚。一是发现事故隐患,依法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必须经复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或建设。二是发现超能力生产、非正规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等重大隐患,立即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及时移交旗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明确督办主体、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时限和相关责任。三是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明确、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重大灾害防治不认真不到位等问题,依法进行责任倒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倒逼煤矿企业建立生产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推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四是发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涉嫌超层越界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在依法处罚的同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五是发现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五)督促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一是用好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成果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结果,对辖区煤矿进行分类,明确安全风险等级,“一矿一册”登记建档,“一矿一策”监管监察。二是推动建立资源、销售煤炭计量、火工品、用电量月对账制度,共享信息,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三是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宣传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大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

(六)分析总结和信息报送。各煤矿企业要根据对照检查重点内容,分别于20184月底和9月底,将分析总结报送至旗煤炭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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