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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W106/ 分  类:综合;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乌审旗电子政务中心 发文日期:2016年10月12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信用信息集中公示与共享工作的通知 文  号:乌政办发〔2016〕85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央、自治区、市和旗委、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决策部署,认真落...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信用信息集中公示与共享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2   分享:    下载

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央、自治区、市和旗委、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新要求,积极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尽快形成“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联合惩戒”的社会共治新格局,扎实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旗人民政府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全面开展企业信用信息集中公示与共享工作(下称信用信息公示与共享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信息公示与共享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75 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1673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信用信息集中公示与共享工作的通知》(鄂府办明电〔2016〕63号)精神,建立完善各有关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信息、注册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与互通共享等工作机制,通过“鄂尔多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网)向社会公示,实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达到信息共享、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共筑诚信的目的。

二、信用信息公示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及时限

1.公示内容。2016年1月1日起,全旗各有关部门产生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

2.公示时限。201611日至81日,各有关部门产生的企业信用信息,已在本部门网站等系统公示的,可不在“鄂尔多斯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复公示;未公示的,务于20161020日前,在“鄂尔多斯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集中补录公示。201681日后,各有关部门新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应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鄂尔多斯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二)公示载体及途径

1.公示载体。各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公示与共享工作应通过鄂尔多斯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ordos.nmgxygs.gov.cn/)公示。

2.公示途径。各有关部门按照旗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的口令卡统一登录鄂尔多斯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应当公示的信息全部公示。

(三)公示主体及职责

1.首批公示主体。旗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旅游促进中心、粮食管理中心、住房管理中心、工业促进中心、卫生监督所。

2.部门职责。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统筹安排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并做好公示系统建设维护、技术支持等工作,为实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与共享工作提供有力保障。首批公示主体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科室,具体负责信息公示相关工作,并确定专职联络员报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公示工作要严格遵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公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旗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首批公示主体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负责牵头组织、推进落实、督导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调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与共享工作推进情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员:周海燕,电话:7213961;技术人员:毕力格,电话:18747708973。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按照任务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进一步研究细化量化各项工作措施,尤其对已经明确时间节点的任务,要倒排时间表,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及时掌握和研究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指导,认真研究,协调推进。要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的人员、资金和技术需求。

(三)加强社会共治。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加强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重点将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有效利用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努力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加快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加强问责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旗人民政府督查室加强信用信息公示与共享工作调度,每月汇总一次信用信息与共享工作进展情况,分别报送旗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旗人民政府督查室将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切实加强行政效能问责力度,严格问责工作推进迟缓、协调配合不力的单位或个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五)加强宣传培训。信用信息公示与共享工作关系到企业、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企业和消费者更多的查询和运用企业信用信息,促进企业增强信用意识。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牵头组织好业务培训等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公示企业信息。

 

附件:鄂尔多斯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其他政府部门企业

信息公示子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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