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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W106/2016-01552 分  类:综合;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乌审旗电子政务中心 发文日期:2016年05月06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个体工商户“二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乌政办发〔2016〕32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审旗个体工商户“二证合一”登...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个体工商户“二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06   分享: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审旗个体工商户“二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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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个体工商户“二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要求,我旗决定推行个体工商户“二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二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在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中,通过“一窗受理、集中审批、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方式,将现行个体工商户需要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登记制度,改为个体工商户一次申请,工商部门一窗受理,将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合并为一个证照的登记制度。

二、主要目标

整合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在全旗六个苏木镇地税部门统一设立个体工商户“二证合一”登记服务大厅,工商、税务登记人员集中到服务大厅办公,于2016年5月初前在全旗范围内推广个体工商户“二证合一”登记制度,为办事企业、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三、具体措施

(一)个体工商户“二证合一”的证照以营业执照为载体,保留营业执照注册号、工商部门印章,在工商营业执照右上方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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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税务登记证号”(必须确保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号一致),税务部门不再核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表和登记材料由工商登记窗口受理,税务部门不再受理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申请。工商登记窗口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除特殊情形外),当场核发“二证合一”营业执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和内容。

(三)“二证合一”登记申请表格仍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以整合简化为原则,可调整有关申报表格内容,表格内容中相应增加税务部门要求的有关涉税信息,如纳税人自报月营业额信息及申请发票领购信息等。

(四)本方案实施以前已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发生登记事项变更的,参照本方案执行,由工商部门换发“二证合一”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存档。

(五)“二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以前已领取证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时,由税务部门先行注销,出具《税务事项告知书》,再由工商部门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事项通知书》存入个体工商户档案。“二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以后领取证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时,由税务部门出具《清税证明》后工商部门方可注销。

四、相关要求

(一)工商登记人员办理登记时要查看税务部门的“非正常户”信息,验证通过后方可办理“二证合一”执照。如工商与国地税联合办公,由税务人员通过系统查询,现场反馈于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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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工商与国地税办税场所分设,则由工商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与国地税“二证合一”专设人员及时联系,由税务工作人员查询后,将查询结果告知工商登记人员后办理。

(二)工商部门在每个工作日结束时,将当日发生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信息以电子信息的方式(目前传递方式为QQ群或微信群)向税务部门指定人员进行传递。每月末工商、税务部门指定专人核对办理“二证合一”信息,包括新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确保各方数据一致。

(三)税务部门不再采集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需要时到工商部门调阅。税务部门税收管理员须随时查询新增个体工商户信息,办税服务厅不再传递资料。 

(四)“二证合一”营业执照在本旗行政区域内具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法律效力,各地各部门要予以认可和应用。个体工商户持“二证合一”营业执照在本旗行政区域内办理有关业务,不需另行提交税务登记证。持“二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到本旗区域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税务登记证件的,由税务主管部门出具有关证明。

(五)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本旗行政区域内所有个体工商户。

(六)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上级另有专项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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