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为提高参合农牧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全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卫计发〔2015〕323号)精神,各苏木镇要高度重视,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确保收缴工作顺利开展。现将做好2016年度我旗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个人自筹资金收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6年,全旗参合农牧民个人自筹资金每人缴纳100元,蒙古族农牧民个人筹资部分由财政代缴。缴费须在2015年12月15日前完成,逾期未缴纳视为放弃2016年参合权利。
二、在收缴自筹资金时,应以户为单位。
三、录入参合人员信息时,按身份证的内容认真核实参合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确保二者信息准确无误,信息录入工作于2015年12月20日前完成。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