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拘留所,局属各相关部门、各派出所:
现将《乌审旗公安局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审旗公安局
2021年11月5日
乌审旗公安局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旗局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促进廉政建设和科学决策,更有效地发挥旗局投资资金的效益,更好的控制投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旗公安局党委“三化一高”新观念、新标准、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乌审旗公安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各级政府(含公安部、公安厅和市局、旗局)投资的项目包括,基建工程、信息化工程、政府采购、日常维修工程。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乌审旗公安局投资项目审计,是由乌审旗公安局督察法制大队(2021年9月份乌审旗公安局部门机构改制,原审计室与督察、法制、信访合并称为督察法制大队)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依据,自行或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的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四条 审计中介机构的确定方式,由督察法制大队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委托审计服务费,由督察法制大队预算安排。
第五条 旗局警务保障室是乌审旗公安局政府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本暂行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指警务保障室。
第二章 审计依据
第六条 审计依据。
1.国家、自治区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2.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和规章;
3.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计价规范;
4.投资项目相关资料、市场价格及历史成交记录;
5.投资项目审计需要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三章 审计监督内容
第七条 审计监督内容的适用,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机关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内公办[2020]86号)实施。
第八条 督察法制大队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对投资项目开展绩效审计,促使项目发挥最大效益。
第九条 投资项目应审金额起点为2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控制风险的能力决定是否送审。
工程类项目: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基建项目和信息化项目。
基建项目:投资预算资金20万以上的均应进行结算审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乌审旗公安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乌公发[2020]48号要求)100万元的,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控制风险的能力决定是否送审预算文件的审计;部分项目根据需要进行跟踪审计、财务决算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
信息化项目:投资预算资金20万以上的均应进行结算审计;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控制风险的能力决定是否送审预算文件、采购文件和待签合同审计。
以上各类投资项目,如未进行预算文件环节审计的,需到督察法制大队登记备案。
第四章 审计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投资项目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建设单位确定熟悉项目情况的民辅警(不包括带薪见习、临时工、禁毒专干)为项目联系人,由项目联系人向督察法制大队正式送审,涉密项目应在送审前进行脱密处理。
第十一条 督察法制大队收到项目送审表及相关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核,资料不齐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补充资料清单,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送审资料。
第十二条 督察法制大队自收到项目完整的送审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三条 督察法制大队在审计结束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意见,建设单位应在2天内反馈正式意见,最多组织2次协调会进行沟通。
第十四条 督察法制大队根据审计有关规定,对送审资料留存和归档。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预算审计审定金额为项目采购的最高限价。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送审,在结算审计中,参加现场核量的部门:督察法制大队、建设单位(警务保障室)、审计中介机构、实施单位及监理公司。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实施单位不得私自与审计中介机构沟通。
第十九条 遇有下列情形的,原则上不予审计:
1.建设单位对涉密项目无法脱密的;
2.合同执行内容变更较大的;
3.项目现场遭受破坏或拆除等无法进行现场核量的;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5.先实施后送审且不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
6.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党委或公安局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2.对审计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3.将同一项目进行拆分规避招标和审计监督的;
4.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安厅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中介机构未按委托要求审计,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故意隐瞒存在问题的,应当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解除委托审计关系。由此造成严重后果或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督察法制大队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有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泄露秘密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乌审旗公安局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乌公发[2019]41号)即行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督察法制大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