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6260117385457 /2010-3521632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乌审旗人民政府 文  号 乌政发〔2010〕12号
成文日期 2010-03-02 公文时效 有效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3-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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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乌审旗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业经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0年3月2日

   

 

                          乌审旗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乌审旗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鄂尔多斯市关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及《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制,是指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乌审旗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出现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令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正职、副职领导及由旗委、政府任命的企事业单位行政正职、副职领导。对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做出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本旗辖区内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员、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由问责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移交其所在单位或报请其上级机关做出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领导责任分为:全面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行政单位一把手或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安全生产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关办法设立由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在规定时限内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由事故调查组提出行政责任追究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上级组织的同意后,提交旗监察部门按程序进行处理,需给予组织处理的,提交旗委组织部门处理。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或是公民、法人检举、控告、投诉的普通案件,设立由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监察局共同组成的联合问责小组,同时邀请旗人大、政协、纪检、组织、检察院、人事、督查、考核及工会等部门列席行政问责会议。具体负责对上级部门或同级党委、人大提出的有关事由,问责小组督查掌握的有关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投诉的有关情况,逐件实施行政问责。

  第五条 接受行政问责的责任人员,要认真负责的回答联合问责小组提出的询问,全面细致地说明问责事项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整改措施,并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同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联合问责小组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根据不同适用对象所负的责任和情节轻重实施。其中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传唤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经传唤询问后签发监察建议书、在全旗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的适用对象,分别做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对非管理权限内的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传唤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经传唤询问后签发监察建议书在全旗范围内通报批评。

  ㈠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命令、规定的;

  ㈡没有逐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将安全生产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的;

  ㈢未按《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及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治、规章制度尚不健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等保障体系尚未落实的;

  ㈣未积极主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有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

  ㈤对检查、监察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或整改指令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

  ㈥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违规办理有关审批和申报事项,没有及时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㈦未按《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提取、缴纳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经费保障不足,直接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

  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投诉的重要情况不及时解决或一个月内接到两次以上同类举报,而对被监管对象 存在的隐患或问题不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的;

  ㈨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防范措施、也不及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上级政府或部门的;

  ㈩其他方面存在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或监察职责的。

  第八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出现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㈡发生安全事故后没有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㈢在人群聚集活动场所缺乏周密部署和应急防范措施,致使恶性事故发生的;

  ㈣发生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迟报,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㈤阻挠、干涉安全监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㈥已经发生伤亡事故,但不采取相应防范整改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

  ㈦违规投资或入股有关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甚至发生安全事故的;

  ㈧其他因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行政问责由联合问责小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问责事项按照管辖权限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或移送有关机关进行处理。对重要责任追究事项的立项须经旗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 本旗范围内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事故按照《鄂尔多斯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处理;发生10人以上死亡或3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重大安全事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对事故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依此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若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即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对事故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则依此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当事人认为问责人与问责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证问责时,有权申请问责人回避;问责人认为自己与问责调查处理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时,也应当申请回避。问责人的回避,由联合问责小组决定。

  第十二条 涉及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事项的有关内容,可酌情向社会公开,必要时新闻媒体可对行政问责会议实况进行采访录制和转播报道。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