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嘎查村:
现将《乌审召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乌审召镇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5日
乌审召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资格确认指导意见
为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规范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8〕8号)《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稳步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党发〔2018〕19号)《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乌政发〔2019〕32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全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指导原则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遵照村民委员会自治章程,统筹考虑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关系、对集体履行的义务、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界限不清的问题。成员身份确认要得到多数人的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合法权益。防止出现简单以户籍关系作为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唯一条件,同时避免在确认成员时出现“两头空”或“两头占”的问题。
二、确认基准日及完成时限
确认基准日由嘎查村委会按村民议事规则确定。身份确认工作须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将相关资料上报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确认条件
(一)建议取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前,世居本地且户籍在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2.第二轮土地草原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草牧场家庭承包经营权的;
3.因合法的婚姻关系;
4.因合法的收养关系;
5.根据国家移民政策;
6.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出生子女暂未上户籍的;
7.依法认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建议认定保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2.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后无稳定就业的人员;
3.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4.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为第二轮土地草原承包共有权人员及其合法妻子、入赘女婿、婚生子女;
5.经本嘎查村十八周岁以上嘎查村民过半数或本嘎查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会议讨论,经参会嘎查村民过半数以上通过,确定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确认流程
嘎查村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工作组具体负责,在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宣传动员。广泛宣传成员资格认定的目的意义,让广大农牧民群众知晓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成员资格确认工作。
(二)召开嘎查村民会议。嘎查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召开嘎查村村民会研究确定基准日和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并选出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
(三)成员名册初次公示、再次公示。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成员进行入户摸底,填写农牧户入户调查摸底表和汇总表,经嘎查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审议后,将成员名册向全体村民进行初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如对成员名册存在异议的,经嘎查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重新召开会议审核后,向全体村民进行再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签字确认成员名册。成员名册公示后,在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下,将成员名册提交村民会议,经本嘎查村十八周岁以上嘎查村民过半数或本嘎查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会议讨论,经参会嘎查村民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
(五)成员名册终榜公示。将签字确认的成员名册报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进行终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终榜公示后,个别嘎查村若争议较大,确有需要,可再次召开村民会议进行研究。
(六)存档备案。各嘎查村将成员资格认定过程中产生的会议记录、成员名册、含有公示内容的影像资料(存档备案材料还应包括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证、准生证,婚嫁人员的结婚证,合法收养子女的收养证,刑满释放人员,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证明材料等材料复印件)等材料一式三份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全部存档,然后报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嘎查村结合实际,根据镇制定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细则制定具体的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本意见由镇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乌审召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指导意见》蒙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