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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W003/2023-05654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其它 发布机构:中共乌兰陶勒盖镇委员会 乌兰陶勒盖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3年08月21日 名  称:乌兰陶勒盖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文  号:乌兰镇党发〔2023〕60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地方属地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体制机制,现就我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制...

乌兰陶勒盖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3-08-21

 

 

进一步加强全镇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地方属地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体制机制现就我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大力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镇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分级管理、责任明确、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生态环境、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然、顺应然、保护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坚守生态底线实现美丽与发展双赢。

2.坚持党政领导亲抓、部门联动。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统筹各方力量密切协调配合构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形成河湖管理保护合力。

3.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全镇实际统筹河湖管理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4.坚持依管理、严格执法。把法治建设作为根本举措将涉河涉湖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河湖管理各项工作建立健全河湖管理执法体制机制提升河湖管理执法水平。

5.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工作目标

全面实行河长制建立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全镇河长制体系。全力推进全镇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河湖管理范围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河湖水事秩序良好岸线利用规范有序。到2030全镇河湖管理保护法规制度体系、规划体系健全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依法有序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河湖管理保护目标。

二、组织体系

组织形式

坚持然河湖水系与行政区域相结合全面健我镇河长制管理体系实现河湖“全覆盖”。

全镇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分别由镇党委书记和政府镇长担任。

全镇境内主要河湖有白河、黄陶勒盖沟、七一水库、跃进水库、胜利水库、甘霖乌素旅游区、河口水库、芒哈图淖、黄陶勒盖沟。

白河段河长为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主任傲尔其朗;黄陶勒盖沟河长为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孙伟;芒哈图淖(湖)河长为党委委员、政府副镇长宝音图;黄陶勒盖右之沟、打拉石沟河长为政府副镇长张书赫嘎查级河长,由各嘎查()党支部书记担任。

河长职责

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承担推行河长制的总督导、总调度职责。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本级和嘎查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配备河长制专职工作人员

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实施开展河长制具体工作,落实河长制领导小组及河长确定的工作任务,确保河长制工作落到实处。

(四)各部门职责

各职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负责对各级河长和镇级责任单位责任人考核。负责协调河湖治理项目用地保障、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将两堤之间的河流行洪滩地逐步调整土地用途,将已划定为集体农业用地的逐步划转为防洪国有土地,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党政综合办财务负责统筹落实本级河长制及落实河湖管理保护等相关经费。

基层党的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河湖管理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平安建设办公室负责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严防因尾矿库溃坝等生产安全事故引发尾矿砂泄入河道现象的发生。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防洪工程、破坏河湖环境、影响公共安全的责任主体和个人

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水利部门负责对涉及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安全的项目规划进行严格把关,处理好城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布局等有关规划与流域保护管理的关系。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水域岸线管理、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河道采砂管理等,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

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农牧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河湖周边地区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监管河道滩地高秆作物种植。

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林工部门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湖岸线绿化和湿地保护修复;负责河道行洪范围内的林木逐步清理工作。

交管中队负责协调处理交通设施与河道防洪安全有关事宜,监管交通运输污染防治;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沿河岸线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取缔河湖管理范围及沿线无照经营活动,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整治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的行为,拆除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

三、主要任务

加强水资源保护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三条红线强化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严格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市、旗两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严格执行《鄂尔多斯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牧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超采区采补平衡。大力推进水权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推进行业内和跨行业、跨区域的水权交易。

坚持节水优先。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开展全民节水行动实施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在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实行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遏制农牧业粗放用水。加快实施农牧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水教育和宣传,增强全民节水意识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依法依规逐步确定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逐步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管理、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科学编制主要河湖岸线利用规划严格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整治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问题恢复河湖水域岸线良好的生态功能。

落实国考巴音高勒断面沿河上游1公里内不准设置退水管道巡查责任。严禁在灌溉地内铺设退水管网,严禁将退水管内退水排入河道内,对于距离河道较近的耕地,采取抽水方式将地埋管内存水排放到耕地内等方式方法,确保国考巴音高勒断面水质不受影响。

强化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建设方案审查制度,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强化河道畅通管理健全河湖管理机构严格取水审批制度依法加强河道生态监管工作。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种植、水产养殖维护河湖管理保护良好秩序。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鄂尔多斯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快构建“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对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的防治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镇污水处理加强增施有机肥和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化肥施用量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加强河湖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和环境等监测工作,尤其是要加强白河流域及水库等重点区域的日常巡河和防护工作,明确白河段河长为国测点(巴音高勒断面水质监测点)主要责任人,要加强统筹做好水量、水质和环境等监测等工作,强化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措施。

加强水环境治理

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活动。

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培育环境治理、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结合总体规划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对城镇生活污水水体治理力度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加强农牧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推进建立符合我镇实际的农牧区垃圾污水收集和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积极培育发展农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建设。

加强水生态修复

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开展河湖健康评估。稳步实施退还河、还湖、还湿加强河湖库水量联合调度管理恢复河湖水系的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 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

加大河源湖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推进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加强执法监管

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河湖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种植、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利用信息化技术实行河湖动态监管。

四、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要把推行河长制、保护河湖健康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做到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加快组织“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编制明确年度目标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健全工作机制

按照方案要求,驻镇各部门、镇政府各科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三)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拓宽河湖管理保护资金筹措渠道形成公共财政投入、社会融资等多元化投资格局推进河湖管理保护政府购买服务镇政府要统筹解决推行河长制及开展有关工作所需必要经费。

(四)加强社会监督

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嘎查负责人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附件:1.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嘎查河长名单

      2.乌兰陶勒盖镇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

      3.乌兰陶勒盖镇河长制会议制度

      4.乌兰陶勒盖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5.乌兰陶勒盖镇河长制

 

 附件

 

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嘎查

级负责人名单

 

 乌都巴拉   镇党委书记

副总河长 王浩宇     镇党委副书记 政府镇长

白河(乌兰陶勒盖段)河长:

傲尔其朗   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嘎查河长:

巴音高勒嘎查段:布音朝格

前进段:高海宽

跃进段:王占祥

胜利段:冯紫云

芒哈图淖尔河长:

宝音图    政府副镇长

嘎查河长:

巴音希利嘎查:傲特根吉日嘎拉

黄陶勒盖沟河长:

     镇党委副书记、政法书记

嘎查河长:

巴音敖包嘎查段:布勒德

前进段:高海宽

跃进段:王占祥

胜利段:冯紫云

黄陶勒盖右支沟河长:

张书赫   政府副镇长

嘎查河长:

红旗段:白凤祥

前进段:高海宽

打拉石沟河长:

张书赫   政府副镇长嘎查河长:

红旗段:白凤祥

跃进段:王占祥

 

附件

 

乌兰陶勒盖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地方属地主体责任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镇党委高度重视,现成立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乌都巴拉     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王浩宇       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付天捷       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员:         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郭春锦       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察办主任

                 镇党委委员、政府副镇长人武部部长

                 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统战委员

宝音图       党委委员、政府副镇长

        韩进普       镇政府副镇长

张书赫       镇政府副镇长

        萨如拉       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傲尔其朗     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邢朝阳       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员

米万鑫       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工作人员

布音朝格     巴音高勒嘎查党支部书记主任

傲特吉日嘎拉 巴音希利嘎查党支部书记主任

冯紫云        胜利党支部书记主任

王占祥        跃进党支部书记主任

巴德玛        查干塔拉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韩进普兼任办公室主任。组长、副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承担推行河长制的总督导、总调度职责。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 

 

附件三

乌兰陶勒盖镇河长制会议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及《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和《乌审旗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镇总河长扩大会议

1.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镇总河长或镇副总河长。

出席人员:镇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嘎查负责人、巡河湖人员及根据会议需要列席的其他人士。

2.召开会议次数

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镇总河长同意,可增加召开次数。

3.会议组织

会议由镇级河长制办公室提出,报总河长批准同意,按程序确定时间地点召开,由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等筹备工作。

4.会议内容

由镇总河长报告,回顾总结上年度工作,部署安排本年度工作,表彰奖励在河长制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讨论表决总河长报告,先进单位汇报先进事迹,按程序进行的其他事项。

二、总河长常务办公会议

1.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镇级总河长

出席人员:镇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嘎查)级负责人、河长制办公室专职人员,总河长提议的相关领导。

2.会议召开次数

每年度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3.会议组织

会议由总河长提出,或副总河长、办公室提出按程序由河长制办公室筹备会议。

4.会议内容。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河长制会议精神;通报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研究河长制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决策解决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讨论通过重要规划、方案、重要制度等,研究决定年度工作计划,考核实施细则一般工作人员调整。

5.会议落实。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镇级河长制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或红头文件,由总河长签发,办公室行文印发。各嘎查负责人,各成员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

 

乌兰陶勒盖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长制信息相关工作,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立的通知》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及《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乌兰陶勒盖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通过实行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水质监测等信息共享制度,为上下各级河长和相关责任单位全面掌握信息、科学有效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一)共享范围:上下级河长,河长制责任部门,各嘎查河湖负责人。

(二)共享内容:河流湖泊水域岸线、水资源、水质、水生态治理、河道畅通等方面的信息。按部门职责划分,共有镇纪委办、财政所、水利服务站、国土所等14个责任单位。共享信息原则上不公开,确需公开的应报经河长制旗级责任单位审批同意。

(三)共享流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的责任分工,各责任单位、嘎查定时更新上报涉及河湖管理保护的相关信息,由镇河长制办公室审核发布后实行共享。河长制责任单位已经建成的相关监测端口接入河长制河湖管理平台

 

附件

 

乌兰陶勒盖镇河长制工作奖惩制度(试行)

 

为全面推进我镇河长制工作落实,科学评价河长制工作成效,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严格考核,督促相关部门、嘎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推进水资源保护、河渠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任务的有序开展,确保河长制工作目标圆满完成。

二、考核原则

河长制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

全镇嘎查级河湖长

四、考核内容

考核紧紧围绕河长制工作年度目标和落实情况开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安排部署,巡河巡湖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河长制主要任务开展情况。

镇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河长办”)根据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制定具体的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和评分细则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考核工作在镇级河长领导下,由镇河长办组织实施。

(二)组织形式。镇河长办会同镇级有关责任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全镇各嘎查河长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工作采取现场检查、验阅资料、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式进行。

(三)时间安排。考核每年组织一次。

六、评分标准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分值根据年度考核方案具体内容确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60—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采用分数排名方式公布考核结果。

七、结果运用

(一)对各嘎查河长的考核结果,由镇河长办报经镇党委、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并提交组织人事主管部门,作为对村“两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各嘎查的考核结果纳入镇党委、政府对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

八、奖惩措施

(一)对考核结果优秀的,进行通报表扬。

(二)对在河长制工作推进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嘎查予以通报批评。

(四)对评中瞒报、谎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河渠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或未完成工作目标而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河长等责任人的责任。

 

 

文件下载:乌兰陶勒盖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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