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乌兰陶勒盖镇委员会 镇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嘎查村、社区:
为了广辟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来源,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落实“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对黑恶势力零容忍”的工作要求,乌兰陶勒盖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决定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是乌兰陶勒盖镇范围内发现的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线索,主要包括: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强行插手土地、草场承包,以非法手段赚取最大利益的黑恶势力;
(十)在矿产资源开发中恶性竞争或公开侵占国有矿产资源的黑恶势力;
(十一)在农村牧区农闲时节组织赌博、“围胡”放款的黑恶势力;
(十二)以非法手段垄断物业管理,控制小区装修和材料供应或雇佣“黑保安”欺压业主的黑恶势力;
(十三)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四)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
力;及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第二条 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
1.镇扫黑办(设在镇综治中心)举报电话:0477-7552004;
2.乌审旗扫黑办举报电话:0477-7581899;
3.乌兰陶勒盖派出所:0477-7552110、110;
(二)信件举报
1. 电子邮箱:515261256@qq.com;
2. 邮寄地址:乌兰陶勒盖镇综治中心一楼扫黑办。
第三条 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
公安机关及其它相关单位掌握;
(三)举报内容须经相关办案部门查证属实。
第四条 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认举报人真实身份、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二)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
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
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个举报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举报人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属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案件的给予举报人最高
50000 元奖励;
(二)属于涉恶类犯罪集团案件的给予举报人最高 20000元奖励;
(三)属于普通涉恶类案件的给予 1000 元至 5000 元奖励。
第六条 资金来源及审批程序
(一)资金来源
乌兰陶勒盖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三年,专项斗争期间由镇财政所每年安排 50 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二)审批程序
由相关办案部门向镇扫黑办提交申请,镇扫黑办负责人进行审核,由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领导审批。
第七条 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举报线索,由镇
扫黑办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未接到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的,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八条 举报人自接到镇扫黑办奖励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申领。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举报受理单位、办案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设专人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凡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二)举报人为镇机关各办公室、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的公务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其它不予奖励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乌兰陶勒盖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乌兰陶勒盖镇委员会
乌兰陶勒盖镇人民政府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