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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02825 分  类:其他;其它 发布机构:乌审旗无定河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5年01月10日 名  称:关于印发《陶忽图煤矿矿区移民 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无党发〔2025〕2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陶忽图煤矿矿区移民安置工作实施细则   为切实维护矿区农牧民的合法利益和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构建和谐地企关系,实现环境...

关于印发《陶忽图煤矿矿区移民 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10

 陶忽图煤矿矿区移民安置工作实施细则

为切实维护矿区农牧民的合法利益和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构建和谐地企关系,实现环境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乌审旗委办公室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乌审旗矿区移民安置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乌党办发〔2022〕47号),结合毛布拉格村和陶忽图煤矿实际,为加快推进陶忽图煤矿矿区移民安置工作,按照遵照历史、关照现实的原则,保障职工、家属及企业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移民安置工作圆满完成,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为推进陶忽图煤矿矿区移民安置工作,便于集中领导、统筹安排、协调部署,及时妥善解决问题,切实保障农牧民及企业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团结,确保移民安置工作圆满完成。经研究,决定成立矿区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长:白利平     无定河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张存飞     无定河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乌审旗乡村振兴统筹发展中心主任

       鄂尔多斯市成达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员:       无定河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达布拉汗   无定河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无定河镇挂职党委委员、第一派出所所长

       无定河镇副镇长

王满泉     无定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

       无定河镇党群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

闫哲儒     鄂尔多斯市成达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鄂尔多斯市成达矿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鄂尔多斯市成达矿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宋文兵     鄂尔多斯市成达矿业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王鸣山     毛布拉格村党支部书记

孙源宗     毛布拉格村驻村第一书记

下设三个工作组:

1.规划设计组:

负责移民集中安置点的整体规划设计。

 长:白利平

 员:折钧、闫哲儒、宋文兵、李涛

2.选址工作组:

负责协调确定集中居民安置点选址工作。

 长:张存飞

 员:郭瑞、折钧、闫哲儒、宋文兵、王鸣山

3.工作推进组:

负责政策宣传、评估招标、入户摸底等各项工作。

 长:郭瑞

 员:达布拉汗、李涛、宋文兵、张媛媛、闫哲儒、

宋文兵、贺林波、王鸣山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无定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由李涛同志兼任。今后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人员自行接替相应工作,不另行文通知。

二、工作程序

1.煤矿企业根据采掘计划向无定河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移民安置申请,无定河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内容,提出具体实施细则,上报旗人民政府。

2.由乌审旗乡村振兴统筹发展中心、无定河镇人民政府及陶忽图煤矿共同采购第三方造价公司,造价公司与陶忽图煤矿签订合同。

3.旗人民政府发布搬迁公告。

4.无定河镇人民政府组织乌审旗乡村振兴统筹发展中心、乌审旗公安局、乌审旗能源局、乌审旗应急管理局和煤矿企业、村(社)召开矿区搬迁工作会议,成立移民安置补偿工作组,部署移民安置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宣传相关政策。

5.移民安置补偿工作组对搬迁范围内的土地、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清点登记(航拍),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土地测量和资产评估。

6.协议签订前,上报移民安置补偿工作组进行公示。后移民安置补偿工作组进行2次公示。第1次对土地、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设施、种养殖附属设施设备登记清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第2次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村委会核对搬迁区域内所有符合本次矿区移民人员户籍信息并予以公示上报。

7.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煤矿企业、搬迁农牧民、无定河镇人民政府、无定河镇毛布拉格村民委员会多方共同签订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协议。

8.签订协议后,搬迁农牧民提供有效的安全住房证明及拆除房屋后(拆除门窗),通过“直补到户”的方式一次性将补偿款分发到户;涉及相关部门、企业的补偿款由煤矿企业向产权所有单位支付。在签订协议时支付补偿款总额50%,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一次性付清剩余补偿款。房屋拆除及建筑垃圾清运工作由村投公司(乌审旗民富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三、补偿标准

(一)移民安置

1.移民范围。煤矿首采面占地达到村(社)、相关单位总面积60%以上或搬迁户比例达到常住户60%以上的进行整村(社)搬迁,达不到以上标准的只对划入范围的农牧户进行搬迁。陶忽图煤矿矿区移民安置涉及毛布拉格村社,面积24.48平方公里,涉及284802人。

2.移民安置人口核定。

1)核定截止时间:移民安置补偿第2次公示结束当日。

2)核定办法:移民安置人口以搬迁村(社)实际户籍人口为准(上一年度10月1日前在属地公安派出所登记造册的本村、社人口),核增在上学、服兵役、服刑期间转出的本村(社)户籍人员;核减财政供养的党政群国家公务员、行政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正式聘用人员。死亡人员不再享受优惠政策,补偿人员每年一核定,人员核定工作由本村组织,报无定河镇审定,其余不在本村户籍不予纳入。

3.安置标准。按照矿区移民安置总体规划,将移民户集中安置到规划区内,为移民安置人口每人补偿30平米具备入住条件、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房(设计面积多出部分由搬迁安置户自行承担,不足部分由煤矿企业补贴)。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已购买住房的搬迁户,可选择货币置换,由移民户自行购买住房,提供有效的房产证明后,由企业按购房价格每平方米3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如搬迁户需就近安置的,安置选址不得存在二次搬迁的情况,如需企业提供住房,按每户人均面积30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的住房给予免费提供,住房超出3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标准由安置户自行承担;每户人均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少于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标准由企业补偿给安置户。

(二)补贴标准

1.搬迁奖励。本意见实施前已签订搬迁协议,但尚未彻底全面完成搬迁的,煤矿企业限期落实相关补贴资金,涉及农牧户限期全面完成搬迁,双方彻底协商解决移民搬迁历史遗留问题的,应向搬迁农牧民差额补齐每人50000元的奖励资金,人数以当时签订协议时核定数为准。本意见实施后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搬迁协议,并配合拆除原有住房以及地面其他附属设施的,每人一次性给予50000元奖励;同时给予搬家费用每人补贴5000元,在搬迁过渡期和应急搬迁期内,房屋租赁补贴每人每月给予500元,据实予以结算,具备入住条件后延3个月的周转期。

2.生活补贴。由于搬迁农牧民生产生活方式转变,搬迁后水、电、煤、气、物业等生活成本增加,搬迁农牧民每人每年22000元,补贴期限暂定为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

3.土地补贴。水浇地(毁林开荒地块除外)补贴每亩每年1000元;公益林和草牧场参照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和鄂尔多斯市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相关政策同等数额补贴。补贴期限暂定为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

4.牲畜补贴。移民户将牲畜及时按要求处理(转移)的,牛、马等大畜每头(匹)补贴500元;猪每头补贴300元(猪仔折合补贴);羊等小畜每只补贴200元;为保障农牧民权益,牲畜可以延续一个周期进行处理(转移),后续新增牲畜将不予补偿,一个周期未自行处理的停止发放生活补助。

5.养老补贴。根据《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2021〕112号)文件,将矿区移民安置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范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7000元,补贴年限为15年。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和已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由煤矿企业一次性发放养老保险补贴105000元;其他搬迁安置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煤矿企业按年代缴,已参保人员与之前缴费年限相衔接,截至退休年龄代缴不足15年的,将剩余年限补贴一次性返还给本人。其间,搬迁安置人员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补贴年限给予扣减。

6.沉陷土地补偿。矿区井田范围及周边出现沉陷情况后,由第三方机构对沉陷区影响范围和损失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和相关程序进行补偿,享受沉陷土地补偿的,不再享受上述土地补贴,评估所产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7.搬迁政策重叠的区域,农牧民只能以户为单位选择享受单项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8.移民安置补偿工作组对搬迁范围内的土地、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清点登记,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土地测量和资产评估。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四、搬迁后续保障

成立矿区移民安置工作联合党支部,全面指导和推进移民户后续产业发展工作,制定和落实产业、就业等扶持措施,切实提高移民户家庭经济收入,努力让农牧民搬得出、稳得住、可发展、能致富。

1.产业发展扶持。由政府统筹,煤矿企业出资,整合资源,盘活现有的乡村振兴产业,做好产业布局规划,实施移民产业园区、产业基地等乡村振兴项目,壮大经营规模,培育和发展特色种养殖业、农畜产品深加工业、家庭手工业和新型服务业等业态。通过采取“联合党支部+企业+移民户”模式,以股份经济合作的形式,将搬迁农牧民与产业园区、产业基地等进行利益联结,根据联结项目的收益,让移出的农牧民有较稳定、可持续的兜底收入。

2.转移就业扶持。通过劳务输出、技能培训、以工代赈等就业创业培训和政策落实力度,进一步拓宽搬迁群众就业增收渠道,煤矿企业要适当开发一部分工作岗位,充分吸纳当地搬迁农牧民家庭成员转移就业。

3.入股投资扶持。鼓励移民户以土地、牲畜、劳务、资源、资金等方式入股移民产业园区、产业基地等项目,逐步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稳定增加移民户入股投资收益。

4.一站式便民服务。依托社区组织开展户籍管理、产业、就业、教育、民政、法律咨询等一站式便民服务,确保搬迁群众遇事有人管、困难有人帮、诉求有回应。

五、管理措施

1.煤矿企业要全程参与搬迁补偿工作,建立“一户一档”资料,相关资料同步在旗乡村振兴统筹发展中心和无定河镇备案。

2.各类移民安置补偿费用均由煤矿企业承担,据实支付,严格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坚持“单独记账、年底结转”原则妥善安置首采区内农牧民生产生活。领导小组全程监督资金管理和使用。

3.搬迁补偿资金专项用于矿区范围内的沉陷补偿、农牧民安置、物价补贴、采空沉陷区的生态恢复、矿区环境综合整治、矿区农牧民搬迁补偿工作经费及解决相关社会问题等各项费用支出。

4.煤矿企业要建立矿区井田管护机制,如发现各种乱栽乱种、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无定河镇和有关部门反映。同时,要加强移民区范围内的环境治理,加大采空沉陷区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周边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

5.镇政府和煤炭企业为每户建档立卡并核实享受搬迁政策人员的身份,一宅多户的必须一次性整体搬迁;财政供养人员及国有企业正式员工不享受此政策。企业要将搬迁后的农牧民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范畴内,缴纳办法及标准按照社保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在符合用工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搬迁农牧民就业。

6.为切实保障搬迁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农牧民户所承包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种养殖附属设施设备、地上附着物的基本情况、补偿金额、安置安排等信息,要在村内及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7.在已移民搬迁煤矿井田范围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建造房屋及附属设施、栽种农作物。各类搬迁及土地补偿实施后,搬迁农牧民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干扰煤矿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采煤沉陷范围内,实施公益设施、农牧业开发、绿色矿山建设、生态修复及相关产业发展等项目时,对已补偿的土地、地上附着物不再另行补偿。

六、有关要求

有关要求按照《中共乌审旗委办公室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乌审旗矿区移民安置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乌党办发〔2022〕47号)进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经报上级相关部门审议后予以答复,其中档案资料一式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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