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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3545 分  类:综合;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中共无定河镇委员会 无定河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1年09月14日 名  称:中共无定河镇委员会 无定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定河镇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无党发〔2021〕154号 时 效 性: 内容概述:   中共无定河镇委员会 无定河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无定河镇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内设股室,各村、...

中共无定河镇委员会 无定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定河镇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14

中共无定河镇委员会  无定河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无定河镇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内设股室,各村、社区:

现将《无定河镇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无定河镇委员会    无定河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4日

无定河镇人民政府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本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十意见》(国发〔2015)6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4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我镇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本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第四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本单位的资产,本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五条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保管、资产使用、资产核算与资产处置。

第六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事前、事、事后管理相结合的审批程序,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配置、使用、处置相互协调和良性循环的执行程序;

(二)建立产权清晰、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管理有序,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效能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

第七条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三)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党政综合办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定河镇人民政府的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账目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职责

(一)根据上级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审议批复本单位资产管理相关政策;

(二)根据资产管理需要审议批复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包含制度、流程、单项管理办法等;

(三)审议资产购置计划及新增资产购置预算;

(四)审议资产管理的处置申请;

(五)审议范围内的资产调剂使用申请;

(六)审议资产清及核实报告;

(七)审议批复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工作的考核结果及结果应用情况;

(八)审议批复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九)决策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中归口管理部门提请决策的其他事项;

(十)本单位由党政综合办和资产管理员共同组织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办公室资产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根据资产管理需要拟定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包含制度、流程、单项管理办法等,提请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复;

(三)负责汇总审核资产购置计划,办理资产采购、验收入库、领用、调配、资产维修等资产日常工作;

(四)负责登记和保管资产实物明细台账、资产卡片,并定期和党政综合办会计进行账账核对,与部门进行账实核对;

(五)负责定期组织资产实物清查盘点与核实工作;

(六)负责按规定审核资产处置申请;

(七)负责办理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及资产纠纷调处等工作;

(八)负责完成党政联席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执行部门:各部门职责

(一)负责按规定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并上报党政综合办资产管理员审核;

(二)负责维护本部门所辖范围内的资产实物,及时做好资产领用登记;

(三)负责按照规定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并上报资产管理员审核;

(四)负责按照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体系要求合理使用资产,不定期对所辖范围内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安全和完好;

(五)负责在办公室资产管理员的组织下,完成资产清查盘点等各项工作;

(六)负责完成党政联席会及党政综合办安排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办职责

)负责资产管理监督检查机制的建立及运行。负责监督检查资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及机构职责履行情况;

(二)负责监督资产记录、财产保护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负责监督资产实物保管是否得到有效的执行;

(四)负责监督定期盘点机制是否得到有效地实施;

(五)负责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应按照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数量、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规定,结合单位实际,科学论证,从严控制,厉行节约,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

第十四条  单位要积极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将资产配置管理职能嵌入预算管理流程。新增资产配置心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充分论证,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避免资产闲置浪费。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是指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通过调剂、租用、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十七条  资产配置的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收入。

第十八条  单位通过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配置资产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核。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制范围的资产类别,由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单位预算时明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标准配置资产;没有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避免浪费。第二十条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

(二)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

(三)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二十一条  资产购置管理

(一)各部门经办人根据资产配置计划提出固定资产购置申请。

(二)资产管理员汇总各部门采购需求并提交至分管领导审核,提出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主要关注申请是否符合单位采购预算计划。

(三)根据单位“三重一大”的规定,报党政联席会集体决议,通过后采购管理岗按决议要求执行申请。

第四章  固定资产领用管理

第一条  固定资产入库保管

(一)填制入库单。购置的固定资产完成验收后,资产管理员应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三联,记账联送党政综合办作为增加固定资产依据,保管联作为登记固定资产台账依据,存根联留存备查。

(二)登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固定资产入库后,由资产管理员根据入库单(或调拨单)记账联,及时逐笔登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使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真实、完整、及时反映单位占有国有资产信息。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

(一)固定资产领用

固定资产领用应当由资产使用部门填写《资产领取归还表》(一式三联),注明领用理由、领用资产的用途等内容提交给党政综合办资产管理员审核通过后办理实物出入库领用部门和资产管理员分别更新台账和标签。

(二)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为该资产日常管理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原则上应当指定一名人员作为资产保管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的登记、管理以及与实物资产管理员的沟通事宜。

资产的使用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实行领、销、接登记,办公用设备的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使用人。使用人变动时,应在部门办理交接手续。涉及房屋、车辆、电脑等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报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党政联席会决议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固定资产“身份化”管理。每一项固定资产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卡片,按卡片信息制作固定资产信息签(信息签上记录资产编号、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购置间、存放地点、使用部门、责任人),并及时进行张贴以落实资产管理责任人,准确对固定资产进行定位,实现固定资产“身份化"管理。

(三)固定资产动态化管理

1)如固定资产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含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时,必须及在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信息标签进行平行变更登记,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实现固定资产动态化管理;

2)固定资产使用人因工作调动,必须将固定资产实物交回党政综合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党政综合办根据固定资移交手续才能下达正式调动文件,做到“先交资产,后调动〃。

第五章  资产调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等涉及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  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的审批:

(一)同部门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三重一大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二)跨部门和跨级次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并分别报上级国资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报国资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申请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有效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相关批文和单位的资产清查情况以及相关报表;

(五)拟划转资产清册,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单价等内容;

(六)旗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资产盘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每年办公室资产管理员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各部门自行盘点并编制资产明细单。资产管理员汇总各部门资产明细单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与党政综合办进行核对财务账数据。核对完撰写资产盘点报告。盘点报告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进行决议,决议通过后资产管理员按照决议意见执行并将盘点资料归档。

第二十七条  盘点出现盘盈、盘亏现象,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员查明原因,共同编制盘盈、盘亏处理意见。需经党政综合办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照财务制度及党政联席会批准意见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盘盈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单位清理出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清退范围的账外固定资产,且长期无偿占有使用的,若产权属于其他单位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如单位需要收购或租赁该资产的,应当按照市场价值签订转让或租赁合同,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盘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盘亏的固定资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

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社会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

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受灾证明等鉴定报告认定。

被盗的固定资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

第三十条  对盘点不严肃或出现重大差错的部门和责任人,纳入年终业绩考核。

第七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于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单位可自主处置,处置结果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国资部门备案。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单位资产处置后,要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管理

申请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1.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2.《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一)》;

3.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内部资产报废报损审核意见书,金额达到20万元的应当委托社会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书;

5.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6.旗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对重要的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由党政综合办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上报党政联席会进行决议,决议通过后上报国资部门,国资部门同意后,由资产管理员与国资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移交。移交后由资产管理员和党政综合办做相关台账、账务处理。

第八章  固定资产年度报告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报告由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三部分构成。

第三十六条  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是对资产报表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数据填报口径等情况的说明;

(二)对数据审核情况的说明;

(三)对账面数与实有数、账面数与党政综合办会计报表数据差异情况的说明;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分析报告应当以资产和财务状况为主要依据,对资产占有、使用、变动情况,以及资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分析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资产情况分析,包括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与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相关的主要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固定资产收益规模及其管理情况;

(三)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

(四)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当在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全面盘点资产情况,完善资产卡片数据,编制资产报告,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第三十九条  资产报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表内数据、表间数据、本期与上期数据、资产与财务数据应当相互衔接。

第四十条  资产报告编制完毕后,须经编制人员、党政综合办负责人和分管财务领导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

第四十一条  单位应当认真、如实编制资产报告,不得故意瞒报、漏报、编造虚假资产信息。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当充分有效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报告数据资料,全面、动态地掌握单位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同时将资产报告数据作为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基础。

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资产报告反映的情况,结合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提出新增资产配置需求,严格控制资产增量。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资产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妥善保管。

第四十六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外提供资产报告数据资料。

第四十七条  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资产报告,对未按时报送资产报告或报告质量不合格的单位,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或纠正重报。

第四十八条  单位应当对资产报告中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加强监管,对资产报告数据与单位年度预、决算批复数据不能衔接一致的,督促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资产报告编报审核过程中因工作组织不力或不当,造成资产报告差错严重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无定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无定河镇党政综合办                      20219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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